法定監護人和代理人分別是指什么?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系和組織關系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后者。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是其他近親屬如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三是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于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于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實體權利(即具體的裁判內容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的享有者和實體義務(即具體的裁判內容加諸在當事人身上的義務)的承擔者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僅僅在訴訟過程中代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權利;并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有什么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的權利責任比法定代理人的權利和責任要廣泛。
監護人有三項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并非只有血緣關系的人才是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定的臨護人和代理人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沒有任何民事能力的人,而我國對于這種弱勢群體的保護也特別的注重,同樣也保護著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一切以他們的利益當先,而對于我們公民也應該遵守法律,這樣我們才能更好的維護我國的和平。
家庭戶主是不是就是法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代理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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