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的監護人需要履行什么責任
緩刑監護人只是對緩刑的罪犯承擔監督的責任,而且對成年人來講,監護人,一般是至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是基層的組織,僅僅是督促管教的責任,更多的是監管。如果緩刑期間緩刑的罪犯再犯錯誤的,監護人是不承擔責任的。
二、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中國現行緩刑的監管機關是公安機關,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只是配合公安機關實施監管。目前尚沒有對考察的具體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統一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監督機關設置不合理,監管考察沒有衡量標準,監管考察程序無章可循,諸多方面的原因,導致了對緩刑犯的監管流于形式,甚至監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機關所承擔的任務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實施監管考察;監管考察工作在業務上與公安機關的業務并無實質聯系,公安干警及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人員缺乏專業監管考察素質。
一般來說判緩刑的社區服刑人員,會根據其犯罪情況、矯正期限、入矯時間、風險等級、悔罪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實行嚴管、普管、寬管分類管理,對不同管理類別采取相應的監管矯正措施。
適用嚴管的社區服刑人員每周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兩周書面報告一次;適用普管的每周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月書面報告一次;適用寬管的每兩周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季度書面報告一次。
不匯報,不參加社區服務、集中教育,不服從管理,私自外出、定位手機等等,都可以出警告,累計三次,三次后司法所就可以寫報告要求收監。
被判緩刑的一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的成年人,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可以簽字、認罪等等,所以,這里的監護人就不應該是指的緩刑者的父母,而應該是指的是對緩刑者在緩刑期間的行為進行監督的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是基層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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