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視權答辯材料怎么寫
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會歸有撫養權的一方養育,而對方要承擔一筆撫養費。并且按照規定,享有探視權。如果雙方因為探視權糾紛鬧上法院的話,法院受理案件后,會擇機開庭審理,組織雙方進行辯論。
答辯人: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公司職工,住XX公司XX生活區。
答辯人2009年3月13日接到法院轉來原告B民事訴狀,訴答辯人探視權糾紛,現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訴答辯人未給付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撫養費與事實不符,并且造成答辯人未能按期給付撫養費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親C造成的。 原告是答辯人的親生女兒,天下有哪個父親愿意拋棄自己的骨肉,訴狀中指控答辯人從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均未支付撫養費與事實不符,無法支付撫養費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親一手造成的。
索要撫養費,答辯人再次提出探視女兒的要求,原告的母親當即揚言即使不要撫養費也不會讓答辯人見到女兒。原告母親為了一已私憤,竟拿女兒作要挾,不但侵犯了答辯人對女兒的探視權和取名權,也使答辯人無法給付撫養費,現在卻反而顛倒事實指責答辯人不給付撫養費,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親這種剝奪對女兒探視權的行為直接違背了國家憲法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
1、因造成答辯人無法給付撫養費的過錯在于原告母親,訴訟費應由其自行負擔,或由雙方分攤。
2、維持原告母親與答辯人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標準。
3、依法確認答辯人所欠撫養費數額為XX元(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共XX月),答辯人愿意向原告母親支付所欠的撫養費,原告母親也應當保證答辯人對孩子的探視權利。
原告母親假借女兒名義要求增加撫養費于理不合,于法無據。
《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扶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簡稱《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孩子是答辯人做父親的義務,同時也是原告母親的義務。原告現在正處在義務教育階段,國家免除學雜費,在XX這樣的中小鄉鎮,生活費又會有多高的一個水平呢,假如按照原告母親提出的答辯人負責每月300元的撫養費,那就是說一個尚在小學階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600元的生活支出,請問這是孩子的實際需要,還是原告母親的需要呢?原告母親在XX經營著一個XX攤點,每月都有相當的收入,并不是如其所說的沒有固定經濟收入。被告母親與答辯人于20XX年X月X日簽訂的《離婚協議》寫明“女兒B隨母親C生活,A負責每月供給女兒生活費壹佰元(100元)”,現在僅過了短短幾年就要求變更已經生效的協議內容,原告母親的這種行為是有悖國家法律規定的。原告母親以不懂事女兒的名義對答辯人提起訴訟是毫無道理的
此致
答辯人:
XX人民法院
答辯狀和起訴狀是出現在民事訴訟的案件中的,刑事類的案件,直接是有檢察機關提出公訴,所以不需要答辯狀的,按時會有公訴書。這些都是我國程序法中規定的內容。答辯狀應該在原告提交起訴狀之后,法院通知被告書寫答辯狀,并且要在規定的時間提交到法院。
交通事故答辯狀之被告篇
答辯狀里要寫明答辯請求嗎
離婚答辯狀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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