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的危害有哪些?
精神病患者住院后,家屬任何時候探望都是家屬的權利,但精神病患者一般不承認自己有病,不配合治療,所以一般住院患者為封閉治療。如果過早探望,會影響病人住院情緒,糾纏出院,影響治療。
精神病人傷人怎么處理
根據《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亦對強制醫療程序作出了框架性規定。
而民事法律方面《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精神病人侵權誰來賠 精神病傷人要不要承擔責任
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精神病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宣告該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順序確定監護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員會、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如沒有上述人員,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經法院認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實施了民事侵權行為的,如其本身有財產,先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單位擔任監護人除外,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
另外,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精神病人犯罪區分情況對待:
1.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與常人承擔相同的刑事責任。
2.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仍需負刑事責任,但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3. 經法定程序確定精神病人在犯罪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但如果其實施的是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則由法院作出是否對其強制醫療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將其送交強制醫療,直到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方能解除。
綜合上面所說的,精神病一般是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家屬最好是不要過多的探望,這樣不僅不能更好的得到治療,而且會使病人的情緒更不好,所以,在對于怎么探望的時候,一定要與醫生好好的溝通,盡量的找出一種很好的方法來醫治病人,讓病人得到很好的治療。
精神病人犯罪能否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犯罪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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