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的監護人是哪些人?
在我國監護只針對兩種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兩類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說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因為年紀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備保護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設置監護人代理他們進行民事活動,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這才是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所在.
而對于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為身體的衰老而沒有養活自己的能力,與之相應的,民法為其設立的制度就是贍養制度,而不是監護制度.盡管身體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輕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別人的監護.
二、親屬監護人變更可以嗎?
(一)、怎樣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怎樣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確定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也就是說,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但是不得自行變更。那么,哪些情形可以換監護人呢?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在確定了監護人之后,監護人就應該擔負起職責,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說,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于被監護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于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很多監護人能夠盡到自己的義務,好好的履行監護職責,但是生活中,各種各樣的人都有,有些父母或者是監護人為了利益,甚至有出現拐賣自己子女的行為,屬于嚴重的犯罪行為,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變更監護人。
監護人是相對于未成年還有精神病人來說的,如果是老人,他精神正常的情況下,沒有行動能力的,應該由其子女承擔贍養的職責,并不是監護,老人是沒有監護人的,但是如果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沒有生活能力,是可以得到贍養的。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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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監護人職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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