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為共同被告是否合理
是合理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換句話說,將由監護人承擔判決內容。如果不將監護人列為被告,將出現判決義務承擔主體與履行判決義務主體不一致的現象。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這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應被列為附帶民事被告人。這是監護人成為被告最直接的法律依據。雖然該項規定的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活動中,但說到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是一種民事訴訟活動,應當對民事訴訟活動有著一定指導作用。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其他的兩種觀點:
未成年人與其監護人應成為共同被告。理由是:
上面提到《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有財產的,應先由其財產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才由監護賠償。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可以看出,監護人承擔的是一種補充的賠償責任。《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第八十八條規定:“受害人在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后,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無法確認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對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人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過錯的,免除其責任。”這條款現在雖沒有成為法律,但卻表明了一種法理導向。未成年人在侵權后,有財產時承擔賠償責任,無財產時才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監護人承擔的是補充的賠償責任。確定了這點后,就很容易理解未成年人與監護人應該被列為共同被告了,因為補充賠償義務人與侵權人依法應當成為共同被告。
未成人應當成為被告。理由是: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法律規定訴訟活動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意即法律承認未成年人有被告主體資格。由監護人代為訴訟,僅僅是因為未成年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已。從法理上講,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人即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此,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只是由于其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應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行為。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按照我國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擁有財產。如果未成年人有財產,賠償費用應優先由該財產支付。而要讓未成年人承擔賠償責任,就應在訴訟過程及判決書中明確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根據上文小編整理的 有關監護人 的詳細資料中,對于 監護人的法律規定 應該已經有了詳細的了解,從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知道對于該類特定人群作為被告,是對于未成年人,以及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群的一種保護,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果不將監護人作為被告,那么法律的判處是沒有效果的。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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