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總則中監護人有哪幾種類型?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責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作為監護人主要有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執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行使監護權應該注意什么?
1、監護人應當謹慎、全面的履行監護職責,若監護人不當履行或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失職,應當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提醒家長,在雨季或家庭附近有施工工地的,應當更加謹慎、全面的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職責,以免出現安全事故。
2、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沒有對危險的認知能力和預防能力,監護人在明知存在危險或可能存在危險的情況下,應當謹慎、全面地加強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看管,盡最大努力避免侵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事情發生,若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實際上,除了當事人的親生父母以外,其他在法律規定范圍當中可以擔任監護人的近親屬很多時候都是一種相互推諉的狀態,所以由法院選定監護的這種情況也比較常見一些。而且父母如果沒有發生一些什么極端情況的,像是指定監護和選定監護的這種監護人類型一般也用不上。
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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