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法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具體的法定事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所以,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可以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綜上所述,法院在接受離婚夫妻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案件時通常還會在原有撫養權的基礎上進行客觀地調查判斷是否真的不適合繼續承擔撫養責任以及申請變更的一方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來接任撫養權的行使,在各種事實確定的前提下就可以通過判決變更了。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如何解決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如何處理
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協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復議的對象是什么
2021-01-27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嗎
2021-02-23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怎樣規定責任的
2021-01-15離婚時男方隱匿財產,女方在離婚后可以要求多分割財產嗎
2021-03-03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什么,如何提離婚訴訟
2021-01-09什么是同居協議,同居協議有效嗎
2020-12-14超市摔倒壓倒小孩誰負責
2020-11-25勞動合同寫錯劃掉可以嗎
2021-01-22發生工傷事故后 應該如何申報工傷事故
2021-02-08合同期間公司調動崗位不服從可以得到幾倍賠償
2021-03-22航班取消賠償標準
2021-03-04如何計算長期人身保險業務的最低償付
2021-03-14應怎樣投保“不計免賠特約保險”
2021-02-16人身保險適用補償原則應該如何運用
2020-12-12出境旅游保險怎么買
2021-02-08失業保險基金是存在哪里的
2021-02-06交通肇事賠償保險公司需要什么手續
2021-03-10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2021-02-15保險欺詐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呢
2021-03-18旅行社責任險保險管理辦法內容有哪些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