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的保護辦法中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應當受到監護人的監護,保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以及接受教育的過程。那么,指定監護人權利和義務是什么呢?按照相關規定,在成為指定監護人之后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同時享受相應的合法權益。
一、指定監護人的權利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監護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當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保護,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2、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照顧被監護人
(1)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監護人對未成的人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長,并在德、質、體方面全面發展。
(2)監護人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3)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等行為。
(4)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使未成的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5)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6)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7)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
(8)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監護人應當教育被監護的未成年人,使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監護人應當關心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使他們健康成長或維持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遺棄。
二、相關法律規定
《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綜上所述,監護人有義務對被監護人進行贍養和關心照顧,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若是監護人并未履行相關職責和義務,法院將會重新指定監護人,若是給被監護人造成一定傷害的,法院將會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在監護人行使監護權時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
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怎么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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