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對于一些婚姻的看法,有些人過于消極,認為婚姻不夠穩定性,具有非常的不確定性。因此,現在很多的大齡的未婚的男女青年都在大城市甚至是三四線城市普遍的存在。監護人聲明公證需要哪些材料?需要的材料主要是雙方的身份材料和證明材料。今天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
一,監護人聲明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二,監護人的含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托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很多的問題,比如說我們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的問題,有些人認為監護人就必須是父母,這種是錯誤的,只能說如果父母尚在有能力,應當為法定的監護人。監護人聲明公證需要哪些材料?這個材料就是雙方的基本材料及關系的證明,這是為了保障被監護人的利益。具體咨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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