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家都知道,國家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設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是,在當今社會仍有父母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撫養子女。其實,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交由他人撫養,比如要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并且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我國《收養法》關于收養子女的規定: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二、根據上述收養法的規定,被收養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未成年人是孤兒。我國收養法所稱的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該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該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養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限制。
三、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我國在各大城市都建立的兒童福利院,各種基金組織會不斷的籌集善款,幫助這些兒童成長,國家也鼓勵優生優育,以養育健康的幼兒,除非是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父母不得丟棄兒童,更不得將其交由各種混亂,毫無規章制度的組織,以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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