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家庭的父母可能因為意外去世之后留下了孩子就很自然地被爺爺奶奶帶在身邊照顧,但是法律上來講想要讓孩子以后的生活能夠被合理保護還是需要監護人的,但其實如果父母的確去世無人擔任監護人的話爺爺奶奶也將是下一順序的監護人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孩子的爺爺奶奶是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爺爺奶奶不是法定的監護人。
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無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爺爺奶奶作為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范圍,哪些人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規定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兄、姐;(3)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上述人員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產生爭議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提起訴訟,由法院裁決。對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令其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指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還應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三.無上述監護人時或上述監護人均無監護能力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孩子失去了父母也就相當于是沒有了情理和法律上的監護照顧,所以就必須有其他的人來代替其父母履行相應的職責以保證孩子能夠繼續成長,除了父母之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的親屬是有權利獲得監護的權利后登記成為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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