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少部分人才會覺得親子關系這是自己的私事,但社會大的整體趨勢確實是親子關系也會受到我國公權力的適當介入和干預,因為只有最底層、初級的觀念才是,監護人就是在自己的教育方式下把被監護人撫養長大就行了。但是,監護人的產生不是理所應當的,在我國監護人產生的方式還分為協議和指定監護人這兩種方法。
一、監護人產生的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于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于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二、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怎樣的?
(一)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當然,監護人產生的第一種方法就是父母子女關系的建立,因為父母當事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然后隨著客觀因素的變化監護人的產生還可以是共同的協商,由國家公權力指定監護人產生這肯定是因為部分人員不具備監護資格的情況下。由此可見,監護人產生的方式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三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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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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