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很多學生的家長,可能對于學生在校期間的一些表現,以及他的監護人是誰會有一定的概念,那么今天我們就共同討論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是誰?根據相關的說法,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就是學校具體到人,那就是老師。具體請看下面的文章。
對于未成人學生,在學校的暫時監護人就是學校,在學校期間學校得盡管理教育義務,具體到人就是老師。
學校是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監護人
1、學校并非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我國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其中并不包括學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2、學校也不是學生的委托監護人,學校只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但不屬于監護義務。因此學校在未成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案件當中只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的大小來承擔民事責任。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來看,如果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及管理當中的確存在過錯,則學校就應對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怎么確定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以下程序與方式確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閱讀過本篇文章,我們就能夠知道,作為監護人來講他的職責以及它的意義是什么樣,其實更多的也是在強調,作為監護人來講,應該時刻履行他的監護義務,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我們雖然能夠暫且認為是學校的老師,但是也僅限于他在學校。
怎么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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