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發展,生活中有越來越多的夫妻會選擇離婚,離婚后就會涉及分配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當子女判給一方時,另一方也就擁有了探視權,如果一方拒絕探視,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探視權申請執行書范本如何書寫?要在探視申請書中要寫明本次請求的事項和探視的理由等信息。
一、范文
申請人:
被執行人:
請求事項
1.依法對被執行人協助申請人行使子女探視權的義務予以強制執行。
2. 由被執行人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審理完畢,并作出(20 )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現判決書(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其中載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應給予協助”,但被執行人一直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百般阻撓,導致申請人無法行使探視權,嚴重影響了孩子的成長和身心健康。為維護申請人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貴院依法予以強制執行,望貴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二、探視權的分類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
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征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探視權申請執行書范本如何書寫的問題,在我國法律規定中,離婚的一方是擁有子女的探視權,任何人都不能隨意的剝奪這項權益,如果一方拒絕探視,我們也可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必要時也可以聘請律師協助辦理。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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