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子女的監護人應該填誰,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子女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一般是填自己的親生父母的,但是如果是沒有父母或者是父母沒辦法承擔監護職責的話是可以請他人的有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知識。
一、子女的監護人應該填誰?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爺爺奶奶不是法定的監護人。
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無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爺爺奶奶作為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是為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保護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因此,法定監護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一般的情況來說就是年滿18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綜上所述,關于子女的監護人應該填誰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監護人是需要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如果被監護人發生了民事的糾紛是需要監護人來代理民事案件的,當然也可以咨詢律師來看怎么處理,當然監護人是不能侵犯被監護人的權利的,侵犯了被監護人可以起訴處理。
什么是監護權,監護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有錢”是否代表一定能獲得子女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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