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總則的規定當中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自己的親生父母,如果自己的父母親沒辦法了履行監護的職責的話是可以變更監護人的,關于變更監護人還需要申請書是怎樣的很多人有疑問,變更監護人的申請書需要包括變更的事實與理由,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一、變更監護人還需要申請書是怎樣的?
申請人:***,女,漢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北京市朝陽區機場南路西里12樓2門1層5至6號,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女,漢族,75周歲,住北京市朝陽區翠竹新村15號樓2單元4樓1號,聯系電話:******
案由: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訴訟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88的監護人資格,變更申請人為***的監護人;
2、由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系母女關系,雙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測風云,從1992年申請人父親患老年癡呆癥后,雙方感情急轉直下,隔閡越積越深。2007年 11月16日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多年來患有老年癡呆癥,故宣告馮萬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其父親的法定監護人理應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護職責,但被申請人不僅沒有這樣做,反而任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將與被監護人共同所有的近20萬元積蓄全部贈與申請人的哥哥***。考慮到父親還需要大量的費用治療,申請人也多次在看望父親的時候與被申請人協商,要求被申請人追回上述款項,遭被告拒絕。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請人更是將其與被監護人因房屋拆遷所得的補償款90余萬元全部交由馮****占有、使用?,F***已花掉30余萬元為其購買了住房。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對父親履行贍養義務,且申請人家庭經濟能力較好,生活水平較高。申請人的丈夫現賦閑在家,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來照顧父親***。申請人愿意擔任馮萬豐的監護人。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申請人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綜上所述,關于變更監護人還需要申請書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一般監護人是不需要經過指定的,但是當自己的法定監護人沒辦法進行監護職責的履行的時候的話是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監護人順序來確定新的監護人,如果有爭議的話可以聯系律師到法院起訴。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嗎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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