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我國離婚后的婚姻雙方中當事人對子女進行探視的相應權利,有效地保護了我國的離婚后,對自己子女的看望和交流的權利。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事件予以積極的保護。下面小編就探視什么意思,我國法律有哪些規定,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規定。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對中止探望的條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探視什么意思,我國法律有哪些規定,我國對這類權利的行使,在法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規定這類權力進行行使時,不得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相應的成長。對不利于孩子成長的情況,可以終止這類探視權力的行使。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國家賠償方式有哪些
2020-11-24船舶未解除抵押可以轉讓嗎
2021-02-18車禍精神損害賠償的索賠如何確定
2020-11-21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
2021-01-05不知情的輕微碰撞算肇事逃逸嗎
2020-12-11闖紅燈身亡事故如何定責
2021-03-19工作中猝死怎么賠償
2021-02-28財產損失多少才能立案
2020-12-21單位聘請廚師是否具有勞動關系
2020-12-27遲交保險費會有哪些后果
2021-01-05壽險投保的一般流程
2020-11-27交通意外責任如何劃分
2020-12-18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所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020-11-19司機在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
2020-11-19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清算的,公告日期是多久
2021-03-17投保人是什么意思,成為投保人有哪些條件
2020-11-29惠來縣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2020-11-28一書四方案什么時候公布,在哪里看
2020-12-30租賃廠房拆遷補償歸哪個所有
2020-12-01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有哪些安置方式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