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自己有限的精力全部都消耗在對于當前婚姻的糾結和徘徊當中,那這也是屬于一種慢性的精神毒藥了,所以在毫無感情的婚姻生活當中選擇主動提出離婚的現在也非常多。但是,婚姻法對子女的撫養權有著很明確的規定,對孩子的撫養責任義務不隨婚姻的消散解除,至于撫養權的確認考慮的因素就比較多了。
婚姻法對子女的撫養權是怎么規定的?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于撫養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所以當事人對照自身的實際狀況提前也會有一個預知的,特別是在孩子已經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其中的一方生活的情形下,這將對當事人爭取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條件,但在撫養權爭取的過程中,請勿忽略了給孩子造成的心理陰影。
我國婚姻法如何保護女方
新婚姻法關于子女撫養費的規定
新婚姻法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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