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生活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狀況請求公證機構對當前自己非常關注的事情予以公證,因為公正確實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預防相應的糾紛,而且能夠減少訴訟活動的發生的,當然也包括有些人會對監護人的問題進行公證。對監護人公證了以后,還有人特別擔心的一個問題是監護人公證時效性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監護人公證時效性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原則上公證認證沒有有效期
只要公證沒有依法撤銷,它就是有效的。公證本身沒有時效,是隨著被公證的對象的存在而存在的。部分種類的涉外公證書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未受刑事處分、授權委托等,因此,在申辦國內領事認證前,請您先核對涉外公證書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實有效。如公證書已失效,需重新辦理公證后再申辦領事認證。
公證書的有效期并非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公證書能夠被實際使用的時間期限。因為公證書被出具后,即具備了法律規定的證據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并經法定程序,公證書是不能被推翻的。
二、公證認證有效期的三種情況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具體如下: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定的委托期限為3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3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三、監護公證應該如何辦理?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由此可見,監護人公證時效性的這個問題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形下,公證書是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的,但是將來監護人自身發生了什么狀況的話,那監護人的公證書自然也就喪失了法律效力的。而實際上對監護人進行公證并不是說就絕對的不能剝奪監護人資格了,個人覺得也沒必要專門去進行監護人的公證的。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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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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