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監護人,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父母,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監護人的形式,但是現實生活中,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是需要監護人的,不過我們要知道,作為監護人并不是那么簡單的,監護人就必須履行作為監護人的職責,那么大家知道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什么嗎?下面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什么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監護人
由于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系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的范圍各國立法有差異,有些國家之規定了禁治產人,如法國、德國;有些國家既規定了禁治產人又規定了準禁治產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國《民法總則》未規定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3、破產人。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4、外國人。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系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總則》對此未規定。
5、法人。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總則》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通俗來講,監護人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安全以及合法權益,不過如果監護人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監護人也是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的,當然在這里還要注意,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可以作為監護人。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范本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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