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特殊人群,所以法律規定這類人群需要有監護人來監督、管理他們的行為以及維護他們的切身財產。那么在現實生活中,財產監護人的責任有哪些?許多公民都不太清楚,下面就由律霸的小編為您做解讀。?
一、如何確定法定監護人
監護人制度,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能否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一)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系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標準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標準是不完全一致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監護人是他們自己的父母,但是,已經結婚有配偶的成年精神病人,他們的法定第一監護人是他們自己的配偶。但是,這兩種作為財產監護人的責任確實一致的,希望通過律霸的小編的解釋,能夠有更多人明白財產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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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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