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確立方式有很多種,除了法定的監護人以外,還可以自行申請監護人,不僅如此,還可以由法院或者社區進行指定監護人。但是,指定監護人并不是可以隨意指定的,而是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和條件進行指定的。那么,社區指定監護人成都有哪些規定?
一、社區能否指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17條分別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如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由以上的規定可知,當監護權發生爭議時,社區是可以制定監護人的。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監護人
由于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系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的范圍各國立法有差異,有些國家之規定了禁治產人,如法國、德國;有些國家既規定了禁治產人又規定了準禁治產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國《民法通則》未規定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3、破產人
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4、外國人
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系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通則》對此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應解釋為外國人不妨礙其為監護人。
5、法人
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以上就是我國民法當中關于指定監護人的相關程序和條件內容,這套程序和條件其實是全國通用,因此,社區指定監護人成都地區的規定,也就是上方所提到的這些規定。如果被指定為監護人,但是不愿意承擔監護義務,就可以向當地法院進行申訴,要求重新進行審理。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怎么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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