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所周知,當家長因故喪失行為能力無法繼續履行對子女的監護義務時,會選擇他人作為監護人繼續履行監護權。那么孩子監護人證明在什么部門開?都需要哪些手續?監護人證明的具體辦理流程又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編來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
一、監護人證明到哪里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1、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
4、成年兄、姐。
補充: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具體手續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四、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具體細則
1、《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綜上所述,孩子監護人證明在什么部門開?需要持戶口本原件及復印,身份證到當地的公安戶籍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與辦理。通過小編的整理與解答,相信大家對監護證明的辦理流程有了一定的認識和理解,希望這篇文章能夠給大家帶來幫助。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怎么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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