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只要是沒有成年的孩子肯定是需要有成年人來擔任其監護人并且為其所有不成熟的行為負責,但是現實中有很多不幸的家庭可能會讓未成年陷入了沒有監護人的境地,而有些未成年在沒有其他親屬的情況下還有個親姐姐,那么,未成年人的親姐可以作為監護人嗎?
一、未成年人的親姐可以作為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如果在沒有其他監護人的情況下是可以由成年的親姐作為監護人的。
監護人是有順序的,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父母不在了或者父母無力監護,才可以由村委會或者居委會,人民法院指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當人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當人監護人。
哪些人不能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既為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自然須具備相當能力,故監護人的資格是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職務的重要問題,它關系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各國法律均對此做出了規定,對于不能勝任監護工作者,法律規定不許其擔任監護人,這就是所謂“監護人缺格”(消極資格)的規定。“監護人缺格”的情形,歸納起來主要在有下六種:
(1)未成年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職的法定代理人或保護人,如正在受刑罰處罰(不包括緩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監護人利益行為的人等;
(4)破產人;
(5)對被監護人提起訴訟或曾經提起過訴訟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即可能對被監護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損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我國民法通則對監護人的資格并未如外國立法例列舉監護人缺格的原因,僅于第16條第2款原則規定監護人須有監護能力。對如何認定有無“監護能力”,司法解釋認為,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未成年人的親姐可以作為監護人嗎”的相關解答。綜上所述,只要作為未成年人唯一的親人的親姐姐完全滿足了作為監護人的資格要求就可以成為其監護人并承擔起相應的監護責任,如果對監護人的職責問題還有疑惑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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