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后,如果育有子女的話,不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該定期或者一次給予孩子撫養費用,并且其對孩子擁有探視權,另一方必須配合孩子探視權的履行,不得加以阻止。那么具體來說離婚后探視孩子的權利有哪些?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拒絕探視如何處理?
離婚后探視孩子的權利有哪些?
一、婚姻法中的探視權是什么
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2001年修訂后《婚姻法》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新創設的一項身份權利。
探望權在國外通稱為探視權,起源于英美法系,它為處理離婚后父母探視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各國立法和法理所接受。
探望權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一種派生權利。
夫妻離婚后,基于婚姻關系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于消滅,但是離婚并不能消滅父母和子女間的身份關系。
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離婚后拒絕探視如何處理
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社會閱歷的豐富,被探望子女可能會認為定期由其他人員陪同的探望不僅會影響學習,而且會在同學或其他人中產生不必要的議論,強烈的自尊心使其不愿配合,甚至拒絕、躲避探望。
另外,被探望子女自己還有可能因為受直接撫養方父或母或其他親屬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對此,應堅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執行,充分尊重被探望子女的意見和感受。
《婚姻法》增設探望權的本意,主要是為了保護離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望者與被探望者雙方都必須有情感交流,關愛心理傳遞的需求,如果在被探望者沒有這種需求或者反對探望的情形下強制執行,勢必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響。
1、對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權的,法院應當就探望權的行使時間、方式及其他有關問題征詢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同時結合其他實際情況判決和執行;如果子女系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則上應按照當事人的協商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方案進行判決和執行,但也應當充分考慮子女的感受。
如果被探望子女明確作出拒絕探望的意思表示,則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區別情況對待。
2、對不滿7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拒絕探望,原則上按照協議或者法律文書的規定執行,不必征求子女的意見,但應考慮子女的感受。法院可要求直接撫養方就探望方的探望行為對子女有害進行舉證,否則法院可依法要求直接撫養方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這樣做能夠有效防止有人故意影響孩子的判斷以達到阻撓探望的目的。
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獨立地作出拒絕探望的意思表示,即使有,也很容易受到哄騙、離間甚至威脅,意思表示未必真實。
3、對已滿7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拒絕探望,法院應在其父母回避的前提下征詢其意見。讓其能較為真實地說出自己的心里話。法院還應當走訪老師、鄰居、居委會等,以探求其真實意思。
如果證實是因受挑唆或者威脅而拒絕探望,法院應同意探望方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可以根據情節決定對直接撫養方采取批評教育甚至是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錯誤,說服子女同意探望,以保障探望權的實現。如果證實是已滿7周歲的孩子獨立自主地作出拒絕探望的意思表示,直接撫養方仍應對孩子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盡量使其接受探望。如果孩子仍然拒絕探望,則不能強制執行。
但是雙方對于孩子的撫養義務并沒有消除。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擁有孩子的探視權,有權利和義務對孩子的學習生活進行關心指導,盡量讓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和完整。總之,婚姻法對于孩子探視權的規定,要遵循著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則來施行。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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