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離婚案件當中對于撫養(yǎng)權的判決之后,另外一方除了需要支付撫養(yǎng)費之外,對于子女依舊有探視權。但是由于法律觀念的薄弱,一些離婚的夫妻一方會阻礙另一方的探視權。關于按照法律規(guī)定阻礙探視權如何取證該問題在以下做出了相關的解釋分析。
按照法律規(guī)定阻礙探視權如何取證?
探望權與直接撫養(yǎng)權相對,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一種派生權利。夫妻離婚后,基于婚姻關系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于消滅,但是離婚并不能消滅父母和子女間的身份關系。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yǎng)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yǎng)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yǎng)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但是,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社會閱歷的豐富,被探望子女可能會認為定期由其他人員陪同的探望不僅會影響學習,而且會在同學或其他人中產生不必要的議論,強烈的自尊心使其不愿配合,甚至拒絕、躲避探望。另外,被探望子女自己還有可能因為受直接撫養(yǎng)方父或母或其他親屬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對此,應堅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執(zhí)行,充分尊重被探望子女的意見和感受。《婚姻法》增設探望權的本意,主要是為了保護離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望者與被探望者雙方都必須有情感交流,關愛心理傳遞的需求,如果在被探望者沒有這種需求或者反對探望的情形下強制執(zhí)行,勢必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對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權的,法院應當就探望權的行使時間、方式及其他有關問題征詢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同時結合其他實際情況判決和執(zhí)行;如果子女系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則上應按照當事人的協(xié)商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方案進行判決和執(zhí)行,但也應當充分考慮子女的感受。
如果被探望子女明確作出拒絕探望的意思表示,則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qū)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對待。對不滿7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拒絕探望,原則上按照協(xié)議或者法律文書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必征求子女的意見,但應考慮子女的感受。法院可要求直接撫養(yǎng)方就探望方的探望行為對子女有害進行舉證,否則法院可依法要求直接撫養(yǎng)方履行協(xié)助探望的義務。這樣做能夠有效防止有人故意影響孩子的判斷以達到阻撓探望的目的。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獨立地作出拒絕探望的意思表示,即使有,也很容易受到哄騙、離間甚至威脅,意思表示未必真實。
綜合上文中的要點可以看出,關于按照法律規(guī)定阻礙探視權如何取證該問題而言需要與具體實際做出結合進行分析。對于探視權來說需要有一個前提,即探視一方并無阻礙子女成長的可能,除此之外,對于阻礙探視權的行為可以收集相關文件證據以及協(xié)商溝通證明等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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