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國大多數青少年的自我獨立的能力非常的弱,就像是在大學生活當中,只有一少部分的學生會邊工邊讀的,大多數已經年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還是要每個月伸手跟自己的父母索要最基本的生活費的,這在我國也是符合基本國情的。所以孩子18周歲可能在父母眼中還是小孩一樣的,那么,十八歲撫養權問題是什么?
十八歲撫養權問題是什么?
過了十八周歲,如還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孩子撫養權; 如不上學,則不存在孩子撫養權的問題。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于撫養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由此可見,十八歲撫養權問題這其實就更好解決了,當事人絕對能夠自己決定跟誰父親或者是母親的一份生活的,所以說,如果真的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那么就是要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愿。再者說,18周歲的孩子如果已經步入社會參加工作了,兩個人不需要過多考慮撫養權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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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小孩撫養權怎么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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