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市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什么?
(一)城鎮居民超生征收標準
1、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中山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征收標準:52502元×3倍×1方=157506元。
2、城鎮居民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征收標準:52502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數。
(二)農村居民超生征收標準
1、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中山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征收標準:35122元×3倍×1方=105366元。
2、農村居民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征收標準:35122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數。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征收標準
1、城鎮居民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中山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征收標準:52502元×2倍×1方=105004元。
2、農村居民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中山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征收標準:35122元×2倍×1方=70244元。
3、城鎮居民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第(一)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4、農村居民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四)其他情況
1、城鎮居民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全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征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征收標準:52502元×6倍×1方=315012元。
2、農村居民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征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征收標準:35122元×6倍×1方=210732元。
3、違法生育的城鎮居民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或違法生育的農村居民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
二、征收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生育,按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一)(二)(三)(四)項規定征收。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
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四十六條 ?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
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于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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