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職責本該是將孩子保護在自己的羽翼之下,如同在游戲中的“母雞”那樣盡職地保護自己的孩子不受外界危險的威脅,可不是所有監護人都有那個能力或者說有那個資格去這樣做。那這種情況下怎么處理對孩子最好的呢?多數人會想,扯銷監護人的資格再換一個。確實法律上是行得通的,所以接下來小編就整理了關于如何扯消監護人資格的內容。
一、扯消監護人資格
1、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2、破產人
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3、法人
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4、外國人
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系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通則》對此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應解釋為外國人不妨礙其為監護人。
5、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關于撤銷監護人的相關法律
《意見》也對這類情形作了永久剝奪監護資格的規定:
(一)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后果的;
(三)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本是他們的父母,但各種原因監護人的更換在國家相關機關的強制下進行,是保護未成年人的一種不得已的辦法。但是,殘酷的事實就在幾年前上演過,還記得3.31南京虐童案嗎?令跌破眼鏡的監護人對孩子的暴行,不提也罷。總之,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沒有個有資格的監護人。
怎么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范本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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