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很多的兩口子結婚之后生不了孩子,有的是因為有遺傳病,怕生下孩子會遺傳上這種病,有的人是因為其他一些原因生不了孩子。所以現在就有很多人借腹生子,那么借腹生子撫養權的問題?是什么,借腹生子在我國到底合不合法呢?
借腹生子撫養權的問題?
一、什么是“借腹生子”?“借腹生子”合法嗎?
“借腹生子”是指借助別人的子宮,植入夫妻的受精卵,生下與自己和丈夫有血緣關系的孩子。“借腹生子”給不育不孕夫婦帶來福音,對優生優育、滿足部分生理缺陷者有一定的社會意義。
但是“借腹生子”改變了傳統生育方式,對傳統的生育觀和法度都提出了挑戰。我國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借腹生子”技術。而且,目前的法律也不允許實施“借腹生子”技術,并且,一旦患者因為“借腹生子”技術產生了糾紛,將沒有法律的支持,注定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二、“借腹生子”的類型有哪些?
在生活中,人們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來實現“借腹生子”的愿望:
1、精子、卵子均來自于夫妻雙方,僅借用他人的子宮;
2、精子來自丈夫,卵子由借腹生子者提供,經體外授精后,由借腹生子者懷孕生;
3、卵子由妻子提供,經人工授精后通過胚胎移植由代理母親借腹生子。
三、“借腹生子”孩子撫養權歸誰?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借腹所生的孩子,可能與借用人沒有一點血緣關系,也可能有部分血緣關系。基于如此復雜的關系,目前我們國家并不準許“借腹生子”技術的實施,因此,無論是當事人自愿與否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符合規定但是也不意味著違法,只能說,這樣的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是不受我國法律所保護的。
所謂“借腹生子”是指借助第三人的子宮,植入夫妻的受精卵,從而生下孩子。我國在法律層面對此種行為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但衛生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而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這種行為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
由上文可以得知我們國家是不允許借腹生子的,所以涉及到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國家既也沒有這類的相關規定,也沒有對借腹生子這種行為闡述什么性質,以上就是有關于這類的知識,如有疑慮可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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