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兩三歲的小孩來說,父母是法定監護人,要照顧其健康成長。有時候,父母由于工作,不能在家看孩子,這個時候,可以將孩子放到托班。而作為托班,充當了臨時監護人的角色。如果其監護不力,孩子可能受傷。那么,臨時監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了解下。
一、臨時監護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委托監護是指通過委托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規定了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未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且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有委托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痹诓贿`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監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即監護權的轉移。所謂監護權的轉移,是指監護人基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行為。對于監護權的轉移,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笨隙吮O護權的轉移。
二、我國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綜上所述,日常生活中,監護權轉移的情況比較多見,這樣就會產生臨時監護人。盡管監護是臨時的,并不是法定,但是一旦孩子出現意外傷害,臨時監護人也要承擔過錯責任。比如托班管理存在漏洞導致孩子受傷,家長可以向托班主張民事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打官司解決。
什么是監護權,監護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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