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多數的親生父母親當然不愿意被任何事情影響到對孩子的撫養問題,因而有些人在離婚的時候也是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思考這個問題的,所以也會產生輪流撫養的想法。甚至不排除有些人在獨立爭取孩子撫養權幾率較小的情況下退而求其次想要申請輪流撫養的。那么,離婚以后雙方輪流撫養是否可以?
離婚以后雙方輪流撫養是否可以?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這種狀況只能是建立在夫妻雙方都無異議,或者孩子自己這樣選擇的,否則單純想要法庭這樣判決的話是不可能的。因為實際的原因可能就會導致孩子長期的來回兩地不停地周轉,這種不穩定的成長環境顯然是不利于當事人學習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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