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監護的人。是為了防止未成年人在發育期間遭受不良影響而存在的。監護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親人。那么監護人的職責是什么?怎樣才是監護人正確的監管方式?下面小編帶領各位讀者一起了解一下。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重大。監護人的職責是什么。關于這個問題,我想大家在閱讀完這篇文章后,肯定自己內心已經有數了。每個家長都是愛孩子的,但是愛孩子也需要聽從孩子的意見。弄清楚監護人的職責后,想必家長在教育事業上肯定會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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