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當中當事人離婚的話,需要對孩子跟誰一起生活做出一定的判斷。在涉及到這個問題的時候,需要遵循孩子的意見,當然也需要遵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實際上很多時候會發(fā)生一些不可預知的情況。很多人想知道男方去世女方再嫁孩子由誰撫養(yǎng)?
一、男方去世女方再嫁孩子由誰撫養(yǎng)?
原則上來說是應當由女方進行撫養(yǎng)的。
要求實施探望權(quán)起訴書范文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qū)××路××號××小區(qū)×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小區(qū)×單元×號。
訴訟請求:
準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yǎng)。
事實與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協(xié)議離婚,當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yǎng)。但對于原告的探望權(quán)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時,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法院
具狀人:周××
×年×月×日
二、探望的方式
探望的內(nèi)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 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quán)人可在 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nèi),由探望權(quán)人領(lǐng)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 等諸方面受環(huán)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huán)境經(jīng)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huán)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 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十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由于 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quán)問題時應征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quán)的行使 也應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對于父母而言,應考慮到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zhì)、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有無傳染性疾病等)、個 人品德等情況來加以確定。探望權(quán)雖為父母的權(quán)利,但這種權(quán)利的行使應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決定以何種方式探望子女時,既應考慮到父母的因素,不因 探望權(quán)的行使給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難與不便,又要考慮到子女的需求與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這里首先小編要告訴大家,男方去世,女方再嫁的話,孩子原則上是應當由女方來進行撫養(yǎng)的,當然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況的話,也會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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