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個別地區男尊女卑的現象還是比較突出的,實際上在山村不只有留守兒童,也有很多的留守婦女,自己的丈夫長期在外打工,可能就不用說是夫妻之間的感情了,甚至還發生過對方從來就沒有給家里寄過生活費的這種情況。那么,在我國未離婚起訴撫養費是否可以?
一、在我國未離婚起訴撫養費是否可以?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該規定,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且該義務應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續至子女成年或能獨立生活止,父母離婚或者分居,均不影響該法定義務的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也明確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撫養孩子的夫妻一方可以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拒絕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二、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不過對方既然連孩子的撫養費都從來不給支付,那起訴撫養費肯定也是要走司法程序的,當事人也可以考慮在提起撫養費的同時和對方解除婚姻關系。沒有離婚就起訴撫養費也顯示了對方根本就沒有一點責任感,當事人沒有必要把自己困在這種不正常的婚姻關系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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