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即將離婚的夫妻雙方,不僅要考慮撫養權的問題,還要考慮撫養費的問題。小孩的撫養費收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沒有和小孩一起生活的那一方,要定期支付撫養費給孩子,盡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那么,深圳市撫養費標準是什么?請看下文。
一、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子女的撫養費首先由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法院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子女在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一般情況下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以上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并考慮子女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及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確定;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這個比例,但什么是特殊情況就需要個案中具體認定了。
二、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一般支付至年滿18周歲;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但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周歲;如果是在校的學生已年滿18周歲的,但正在接受高中或中專及以下的學歷教育的,應當至少支付至高中或中專畢業而不受18周歲的限制。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撫養費一般情況下為按月或按年支付,也有按季度或定期支付的。筆者經常接到當事人的咨詢,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撫養費,這種的訴訟請求在實踐當中除了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一次性支付外,得到法院判決支持的比較少,首先是很多當事人不具備一次性支付的經濟能力,如果子女的年齡較小,撫養費用計算至18周歲將是大額支出,判決一次性支付可能導致無法履行,第二是如果一次性支付完成后,保管撫養費的一方也有可能將該款項用于其它目的,比如賭博、投資等情形,一旦失誤可能會嚴重侵害子女的利益,所以直接一次性支付的判例較少。但也要區分不同的情形,筆者曾經代理的一個案例中是以一方應當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來抵扣一次性的撫養費,就是雙方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較多,即使低扣之后不會給支付方的生活生產帶來不便,所以對于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要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當地法院的審判實踐及審判人員的傾向意見。
四、撫養費用的增加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如果協商無果,可以由法院來判決。撫養費給孩子今后的生活帶來了保障,也減輕了一方的經濟壓力。如果不給撫養費,無論是道德方面還是法律方面都是不允許的。如果一方拖欠撫養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通過教育警告或者強制執行的方法來拿回撫養費。
最新規定:支付子女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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