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育孩子之后,父母需要履行將孩子撫養至成年的義務,若感情不和,可以協議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離婚之后,沒有獲得孩子直接撫養權的一方民事主體,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廈門撫養費3000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廈門撫養費3000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通過協議的方式確定的,就將具有法律效力。
二、最新子女撫養費標準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撫養費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四、子女撫養費可以減免嗎?
(1)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愿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協議達成一致之后,若沒有出現約定或者是法定的情形,不得隨意的增減撫養費,更不得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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