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檢察院審理的案件,在判處之后,勢必有一方當事人會被判處承擔有期徒刑或者是被拘役,若情節嚴重規定,還會被判處死刑。對于這些被拘留、關押的犯人,其親屬會提出探望的請求,那么,根據規定,判決生效后可以探視嗎?
一、判決生效后可以探視嗎?
(一)判決生效后監獄會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在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就可以去探望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時間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3、一般監獄每月的接見日期是提早規定的。新入監服刑人員到達監獄的日期,只要沒有錯過或非常接近接見日期,獄方會及時安排服刑人員以通信或撥打親情電話的方式,通知家屬參加當月的接見活動。
4、 按照《監獄法》規定結合實際各監獄制定接見時間,在服刑人員收監后五日內監獄發送家屬通知書,通知書中有相關的規定內容。
(二)根據《監獄法》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1、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三)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1、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四)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五)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二、親人需要辦理哪些程序才能探視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探視程序:
首先,要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和戶口本,并到相關派出所/公安局開具與服刑人員的關系證明。一般來說只有服刑人員直系親屬允許探監,旁系親屬和朋友除非關系特殊(如為服刑人員獄中消費主要資助人員),一般不得探視。
打聽具體能探視的時間,服刑人員每月能接受探視次數最多兩次,且具體哪天也有明確規定,因為監獄內設有多個監區,每個監區一般安排周一至周五的某天和家屬會見,法定假日(如春節五一)另行通知。
到了監獄,有專門科室辦理接見手續,可詢問大門門衛具體位置。手續辦理一般用時20分鐘,在會見室等待服刑人員一般10-30分鐘,請自行算好時間。如服刑人員本月2次會見次數未滿,那么早上接見了下午亦可接見。一次會見時間只有30分鐘。(其他監獄可能會有差別)接見不允許帶任何物品給服刑人員,想要給親人帶點食品衣物的想法可以趁早打消。
司法機關會在五日之呃逆通知家屬,家屬無須提出請求,就可以去探望。但是,監牢也不是隨時都可以探望的,只能在探監日才能探望,且只有當事人的親屬或者是監護人才能探望,他人是不得探望的。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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