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社會上總是會聽到親生父母打死小孩的情況存在。對于這一類不負責任的父母是不是可以剝奪他們的撫養權呢。可能很多人都沒有往這上面想過,但是很多時候這么做是有必要的。那么中國剝奪撫養權適用于什么情況下行使呢?
一、父母不合格可剝奪監護權
人們總是認為,父母是世界上最疼愛孩子的人,所以,對于父母虐待孩子尤其不能理解。父母雖然作為孩子的天然監護人,有著對孩子的監護權,可是,這不表明父母就能成為稱職、合格的監護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責任,甚至侵犯孩子的權益,就應該剝奪其監護權,否則,讓不具監護資格的父母對孩子繼續進行監護,就是縱容對孩子的持續傷害。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虐待罪。因此,孩子的父母如果經常地、一貫地實施毆打行為,對孩子的身體或者精神心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話,就面臨受到刑事處罰的可能。
如果只是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偶爾有打罵、體罰行為,這種行為雖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但只要不是有意摧殘和折磨被害人的肉體精神,一般不以虐待罪論處。
二、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的七種情形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誰可以申請撤銷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以上個人或機構均可申請撤銷監護權。
四、剝奪父母監護權后由誰撫養孩子?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同時,《意見》還明確,虐待未成年人6個月以上,并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后果的可永久剝奪監護資格。
以上就是關于中國剝奪撫養權適用于什么情況的具體的解釋及說明。其實不管是什么情況,我們最終要考慮的是在剝奪那些不合格的父母之后,孩子們的撫養問題。大多數時候是送到親屬家進行撫養,但有的時候親屬不愿意撫養的就只能送到保護機構去了。但是這樣是很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在這一方面我們或許做的還不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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