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是必須協商或訴訟判決的關鍵性問題,除了極少數夫妻雙方共同撫養的情況以外,大多數夫妻都是選擇孩子隨其中一方生活撫養,另一方定期支付撫養費用,但在實際中,有時由于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經濟條件遠好于對方或其他原因,撫養方放棄了對方支付撫養費的要求,但是之后情況發生了逆轉,那么,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后還能再要嗎?
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后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是可以再繼續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當理由需要增加撫養費的,對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綜上所述,關于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后還能再要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在離婚時對孩子撫養費的協議或訴訟判決的結果,并不能妨礙孩子在以后向任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要求,在撫養方由于身患重疾喪失撫養能力或經濟條件嚴重降低等原因,對子女生活產生明顯不良影響時,可以要求對方重新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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