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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當父母去世或者不在身邊的時候,在一些場合需要出具一份監護人證明,來證明其他人對孩子的監護權。通常監護人證明要到當地的派出所開具,那么監護人證明書怎么寫?下面我們通過范文具體了解下吧。
一、監護人證明模板是怎樣的?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
二、監護人證明書包括哪兩種?
1、法定監護人證明
應該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2、指定監護人證明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可以將民法通則關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綜上所述,監護人證明包括法定監護人證明和指定監護人證明。監護人證明書是用于證明未成年人及精神病者的書面證明,在證明書中寫清被監護人情況、父母是否健在情況及其他監護人的情況。開具證明的時候,應該有監護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資料到派出所戶籍科室辦理。
“有錢”是否代表一定能獲得子女的“監護權”
什么是監護權,監護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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