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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往往是離婚夫妻產生糾紛的關鍵。面對孩子,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無論經濟條件好或壞,都希望孩子跟著自己。此時,通常子女由父親撫養的情形有哪些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子女由父親撫養的情形有哪些
從有利于嬰兒健康成長出發,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宜。但若父方舉證證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應由父親直接撫養,體現以子女方的利益為重的立法思想: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母親僅患有一般性疾病,經治療可以痊愈,則不在此限。如父母雙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則應選擇相對較輕、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直接撫養。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雖屬于違法行為,但如強迫其直接撫養,將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可以允許。
3、在現實生活中,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小孩,致使子女無法隨其共同生活,從維護子女利益出發,應當由父親直接撫養。
二、撫養權會判給女方的情形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撫養的司法解釋,出現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往往會判歸女方: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或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其實可以協商處理的,但要是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則就只能由法官進行判決了。此時法官判決子女由父親撫養的,也是需要滿足規定的情形,換言之,要求父親的撫養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放棄子女撫養權協議怎么寫
父母可以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嗎?
爭取子女撫養權時應該如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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