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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男女之間未婚同居的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債務以及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這些都是在法律保護范圍內的。而男女一旦解除同居關系,就會涉及到這些問題的處理。那么實踐中,解除同居怎么進行財產分割呢?下面是對這個問題做的詳細解答。
一、解除同居怎么進行財產分割
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于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二) 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綜上所述,對于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能分割嗎
我國婚姻關系以登記為法定成立要件,即只有領了結婚證的雙方才有婚姻關系,才是夫妻。那么,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在一起,視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權利。
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只有一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系”。據此,同居期間的財產是可以分割的,但須按照法律規定來分割。
法律中有規定,要是男女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話,那么法院是不能受理的。當然,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債務承擔以及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提起訴訟的話,則法院還是要依法受理,并且做出判決。至于解除同居怎么進行財產分割,上文中作出了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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