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概念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中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另外,十六周歲至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衡量標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屬于一心智健全,有兩種判斷標準:
(一)依據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認知能力)來判斷。
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設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理解并能預見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確認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于其意思能力的狀況。
(二)依據自然人的意志能力來判斷。
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成年而設立的。盡管成年的自然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一個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難以自制,那么,他所為的某些自損其利、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可以被宣告無效的。
總而言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含義是指其行為的法律效力受到限制的人,因為年齡、智力的限制,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一般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才能生效,但是行為人的日常生活行為或單純收益的行為,是不受此類限制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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