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就是指對于未成年的孩子或者精神失常的人具有監督、監管的權利,監護權在確定之后也是可以進行轉移的,下面大家就給你律霸網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監護權轉移時間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吧。
一、監護權轉移轉移時間
前面討論了監護權轉移的成因及條件,明確了監護權轉移后受托人應履行監護的職責。但受托人從何時開始履行監護職責,其終期如何,亦應祥加討論之。一般來說,受托人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監護職責。由于監護權轉移的情況不同,受托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始期和終期亦有差別。在依法律規定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況下,從法律規定事由出現,被監護人置于特定照管之時為始期,依法定事由消失為終期。如被收養人的父母恢復對其親權、實現了對其的管領和照顧,則基于收養發生的監護權轉移亦告結束。再如被監護人被收容教養,監護權從被監護人被收容教養時開始,依公法上的權力形成事實上的監護權轉移,受托人的職責始于被監護人置于其照管之下。再如學校的監護職責始于學生到校,終于學生離校,學生在校的全部期間,均為學校應履行監護職責的期間。即使在學生自由活動期間,學校亦負監護之責。除非有特別約定,學校不負責學生的接送,學生在入校前和離校后的監護職責仍由監護人履行。又如精神病人到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從病人入院的那一刻起,醫院就應當履行監護的職責,直到其出院為止。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精神病醫院承擔民事責任。
在專項委托情況下發生的監護權轉移,受托人的職責始于委托協議達成,并且被監護人置于自己照管之下開始履行其職責。如護送未成年人到指定地點,受托人應在達成委托協議并接到該未成年人時起至指定地點將共交給該未成年人的有效監護人時止的整個時間履行監護義務。但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僅僅得以在委托范圍之內履行監護職責,不必超越受托范圍額外地履行職責。此外,針對被監護對象(人),受托人亦可區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確定其履行職責的程度。但無論如何,受托人在履行監護期間不得停止職責的履行或減少其義務,由此導致的損害其應承擔責任。
二、監護權轉移當事人責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行監護職責不當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監護職責與監護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所謂監護職責又叫監護義務或監護事務,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人身或財產所應承擔的義務。所謂監護責任是指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包括監護人、被監護人和受托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臨時監護權的人。不同的當事人在不同的監護關系中承擔不同的職責,分別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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