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該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于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三)其他
1、子女十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爭取孩子選擇與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可提供相關醫療單據;
3、自己無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
變更撫養權需要什么條件
撫養權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撫養權能否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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