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李先生與被告范女士于2009年11月6日登記結婚,于2010年1月8日生育女兒李小囡。后因感情破裂,原告李先生委托了代理律師于2015年6月25日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爭取女兒李小囡撫養權。
辦案思路及心得
1,女兒尚欠年幼,女孩子無論從心理還是從身理上考慮都將更親近、更喜歡、更依靠母親(被告)。
2,原告家庭存在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
3、原告沒有獨立的主見、沒有誠信和也沒有承擔起家庭的責任。
4、原告對被告存在家庭暴力。
5、自女兒出生至今,晚上都是由被告進行照顧。
6、被告自產后身體狀態一直虛弱。
7、被告在未來科技城有商品房、拆遷房。
8、被告父母為干部退休,有較多的退休金,有較多的精力幫助被告一起撫養女兒。
9、原告母親曾經沒照看好孩子,導致孩子誤食過量藥片導致孩子嘔吐,醫生診斷說以后會影響孩子心臟功能,說明原告及其父母不利于撫養孩子。
10、女兒尚小,戶口在哪都不是問題,撫養權和房屋歸被告后,可以將孩子戶口遷入房子所在地未來科技城,該城的配套設施都是國際頂尖的學校與企業,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浙一、學軍小學、海創園、歐*金融城、銀泰城。顯然,讓孩子隨被告生活比在拆遷安置房生活更加有利于女兒成長。
11、女兒隨母親生活為宜,隨著其不斷成長,將面臨生長發育,由母親照顧為妥。
12、筆者認為女兒應該判給被告撫養,不能讓孩子被動的選擇明顯不利于其生存的環境。
裁判結果
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后雙方因故產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漸惡化,直至最終破裂。現本院準予雙方離婚。關于女兒撫養權的問題,考慮到女兒年紀尚幼,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發,由被告撫養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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