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跟前夫一年前在民政局協議離婚了,離婚協議約定,小孩由我撫養,孩子的爸爸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直至小孩年滿18周歲止。現一年過去,小孩的爸爸一直沒有支付撫養費。請問,我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
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根據你的描述,你并未持有能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不符合執行案件的受理條件。你的小孩可以以其父親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其父親支付撫養費。待取得有明確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后,方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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