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病史可以認定是無效婚姻嗎?
要確定婚姻是否無效,我國《婚姻法》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三)婚前患有疾病,尚未治愈的;(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法院調查另一方隱瞞的病史。屬于婚姻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即有醫學上認為婚前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視為無效。
哪些疾病屬于醫學范疇哪些疾病不應該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幼保健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指定傳染病以及其他醫學上認為影響婚姻和生育的傳染病。性疾病和嚴重的精神疾病。如果是其他疾病,則不視為無效婚姻。法律依據: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那些有禁止婚姻(3)結婚前,他們患有醫學上認為疾病不應該嫁給那些婚后尚未治愈(4)那些還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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